邹城市人民政府
- 2024-08-09 16: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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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0日9时左右,邹城市鸿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组织作业人员在拆除位于邹城市中心店镇邹城市权佑商贸有限公司的煤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的方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邹城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邹城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中心店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参加的邹城市鸿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8·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解决的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2017年7月邹城市权佑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敬旺(权佑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之一)以个人名义与小牛厂村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村位于塌陷区排矸路南、东临葛老庄村、西临洗煤厂、南临四府厂村的土地,用于储存公司经营的煤炭,租期从2017年7月31日起至2047年7月31日止,年租金10000元。2018年7月份开始煤棚建设施工,2019年4月份完成煤棚的封闭建设,总面积18000m2。2018年11月李敬旺以个人的名义与邹城市权佑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煤棚租赁给邹城市权佑商贸有限公司使用。
2019年二季度国土卫片执法过程中发现该煤棚属于违法占用土地。2019年8月5日,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向中心店镇政府下达《关于限期组织整改违法违规用地的紧急通知》,要求该煤棚必须拆除。8月16日,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李敬旺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责令其7日内拆除违建煤棚,并由中心店镇政府负责监督落实,如限期内没有完成拆除任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时间紧急,接到通知后中心店镇政府领导安排副镇长孙兆鹏与李敬旺沟通协商,李敬旺同意由镇政府安排施工公司,对煤棚进行拆除。
2019年8月18日,中心店镇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违建煤棚拆除的具体事宜,由会议纪要显示会议决定先找有资质的拆除公司对煤棚进行拆除施工,并由拆除公司负责施工的安全问题,施工完成后补招标程序和施工合同等相关手续,会上镇领导安排副镇长孙兆鹏负责煤棚拆除的协调衔接工作、镇武装部部长王振负责协调现场具体工作。会后,副镇长孙兆鹏找到邹城市国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法人赵汉平,将拆除煤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给赵汉平,要求赵汉平联系有资质的拆除公司对煤棚进行拆除,事后再补招标程序并签订相关协议。2019年8月19日上午赵汉平联系鸿展钢结构公司法人代表傅祥建商议了拆除工程的相关事宜,并签订了施工合同。
1.施工单位:邹城市鸿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展钢结构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01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十里村委会南100米路东,法人代表为傅祥建。营业范围包括钢结构、广告牌、网架等设计制作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鸿展钢结构公司未取得安装及拆除钢结构工程的有关资质。该公司平时只有法定代表人傅祥建和其哥哥傅祥立及十多名员工,主要从事钢结构工程安装和拆除,接到工程后都是在外找临时施工人员以鸿展钢结构公司的名义施工。该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法定代表人傅祥建也未经过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2.煤棚的租赁方:邹城市权佑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6月15日,注册地位于邹城市中心店镇中心一村,法人代表郑昭云,总经理李敬旺。经营范围有煤炭、工矿配件、机电设备、焦炭、建筑材料等。
3.赵汉平:邹城市国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法人,中心店镇政府将煤棚拆除项目以口头约定的形式包给赵汉平,赵汉平承揽工程项目后以个人的名义发包给鸿展钢结构公司。
2019年8月20日早上8时左右,鸿展钢结构公司傅祥建和傅祥立组织实施工程人员韩衍猛、朱宁战、盛保满、宋光联等20多人到达煤棚拆除施工现场,赵汉平安排的现场管理人员田帅也到达施工现场。傅祥建和傅祥立在没有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口头对现场实施工程人员进行工作安排,且未对实施工程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只简单询问工人能不能登高作业。工作安排后,鸿展钢结构公司在未搭建安全平网的情况下,用租来的吊车吊篮将20多名现场实施工程人员和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吊送到煤棚顶部(约15米高),现场实施工程人员上去煤棚顶部后,田帅离开施工现场,赵汉平方没有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工作安排,韩衍猛、朱宁战、盛保满三人为一组,负责拆卸煤棚顶部的彩钢瓦固定螺丝,韩衍猛负责煤棚顶部东侧,朱宁战负责棚顶中间、盛保满负责棚顶西侧,韩衍猛在作业过程中没有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9时左右,韩衍猛在倒退拆卸煤棚顶部螺丝过程中,没有注意到煤棚顶部的采光板部分承重能力较差,踩上去之后失足坠落。傅祥建在煤棚顶部另一侧听到有人从煤棚顶部坠落后,要求所有的实施工程人员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从煤棚顶部撤离。傅祥立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线分左右,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后,韩衍猛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韩衍猛,男,43岁,邹城市太平镇韩石村人,身份证号370883XXXXXXXXXX56,系鸿展钢结构公司临时雇用工。
临时雇用人员韩衍猛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要求戴安全帽系挂安全带,在拆卸煤棚顶部固定螺钉的过程中踩踏到屋面无强度、不稳定构件(玻璃采光板),失足坠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1.鸿展钢结构公司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未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未设置防护栏杆,未搭建安全平网;对实施工程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失,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未在施工现场悬挂警示标志,未做好现场安全保护措施。
2.鸿展钢结构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违规组织人员进行拆除作业,且未对现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3.赵汉平将煤棚拆除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也未对施工现场的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4.中心店镇政府对施工方资质把关不严,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该项目的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对施工现场监管不力。
1.韩衍猛,鸿展钢结构公司聘用的临时实施工程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过程中未系挂安全带违章作业导致从高处坠落,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傅祥建,鸿展钢结构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行拆除作业,且未对施工现场进行相对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邹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7560元(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25200×30%﹦7560)罚款的行政处罚。
3.赵汉平,将承揽的煤棚拆除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也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有效监管,未及时有效地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邹城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孙兆鹏,中心店镇副镇长,负责煤棚拆除协调衔接工作,对施工方资质把关不严,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责令中心店镇人民政府对其作出处理。
5.王振,中心店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负责拆除现场的具体协调工作,对施工现场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责令中心店镇人民政府对其作出处理。
6.邹城市鸿展钢结构程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下,违规组织人员进行拆除作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现场进行有效的监管,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邹城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中心店镇人民政府,对施工方资质把关不严,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该项目的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对施工现场监管不力,责令中心店镇人民政府向邹城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邹城市鸿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禁在不具备相关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下违规组织人员进行各种施工作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及自我防护能力,加大对作业现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二)中心店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坚持安全生产工作的红线意识,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完善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加强对施工公司资质核查,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督促企业认真进行整改,并确保整改到位,确保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邹城市鸿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8·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